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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医保职工住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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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因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只扣一次起付线。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自然年度)内,因病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含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医院级别实行分段累进制报销: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

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相关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门诊慢病病种(甲类慢性病和乙类慢性病)门诊费用不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后,再由大额救助金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和大额救助金可累计为参保职工支付医疗费用65万元。

4.大额救助金的筹资渠道、标准和报销比例

大额救助金由个人缴纳。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大额救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额救助金按90%的比例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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