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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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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的落实方案;(三)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或者县级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务公开制度是指村民委员会及时或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的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以上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该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或者县级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村民自治示范活动重点要抓好布点、建设、提高。凡尚未确定村民自治示范县的省,尚未确定村民自治示范乡(镇)的地(市),尚未确定村民自治区示范村的县(市),应尽快确定,已确定的地方,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要求,加强示范单位的建设,使其逐渐做到民主选举村委会干部,民主决策村中重大事情,民主管理村务工作,民主监督村委会工作和干部行为。法律依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关于新旧法的衔接问题。《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因此,从1998年11月4日起,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新颁布的《村委会组织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或拒绝执行。1998年6月26日,全国常委会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的法律依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传达、贯彻上级的有关指示和决定。2、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拟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4、尊重集体经济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5、兴办和管理本村的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及其公共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6、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7、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上级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8、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2种观点: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主要为:1、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2、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3、管理本村集体财产;4、保障村民、承包户、联户和合伙的合法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5、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宣传、法律和;7、推动农村社区建设;8、教育和引导村民团结互助等。村委会对外租地要注意的特殊情况如下:1、发包耕地的,只能向本村村民发包,不得向村外人员发包;2、村委会欲将农村土地让给集体组织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超过三分之二的村民认可,并且报由当地乡镇等上级部门批准,否则无权对外发包土地;3、发包荒山等五荒地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向任何人发包,但需要提前经本村村民会议通过,并报乡镇批准。另外,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承包权;4、上述所有已经发包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项目,不能做非农业建设。村委会订立承包合同的法定程序如下: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涉及土地的大量,统计承包方案的拟订一列的具体工作,都要由工作小组来负责完成;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并照顾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3、依法召集村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对承包方案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开实施承包方案,将承包方案中的内容落实;5、签订承包合同。综上所述,村委会可以出租土地。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的代表,可以依法发包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但同时要区分情况进行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3种观点: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委会的日常工作内容是:1、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2、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4、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村委会工作职责和义务为:1.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全体村民负责;2.组织领导全村村民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3.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议和村民小组长会议并报告工作;4. 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村规民约的实施情况,向镇汇报工作。5.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6.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7.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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