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联抵扣联丢失,可凭加盖销售方专用章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如果只是丢失了专用的抵扣联或联其中一联的,处理起来就比较简单,但如果抵扣联和联同时丢失的,处理起来相对就复杂很多,专用毕竟不同于普通丢失后可以补开,所以一定要小心保管。
1、扣税凭证丢失时由直接保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2、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由专业部门经办人负责协调与销售方联系,取得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专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并及时传递给管理人员,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按照扣税凭证归档要求进行管理。
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由专业部门经办人负责协调与销售方联系,取得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专用章)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并及时传递给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公司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的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的联认证,专用的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公司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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