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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婚内财产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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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属于婚内财产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5)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二、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民法典》第1063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2、夫妻一方的财产: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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