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属于辩护人范围的有哪些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人民、机关、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上述第
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可以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人民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二、什么情形可以指定辩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人民抗诉的案件;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5、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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