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失效,目前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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